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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房佳偉 通訊員馬新平 江金麒報道)居間合同,是居間人(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一簽訂,對簽約人均具有約束力。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因種種“意外的介入”,居間人和委托人之間常發生合同糾紛,法院里時常上演中介告客戶、客戶告中介的“橋段”。
  ????????中介告客戶
  ????????看了房就得付錢
  ????????2013年3月,市民李碩通過網絡瞭解到涉案二手房屋代售信息,併在烏魯木齊市某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實地查看了此套房屋。隨後,李碩在房地產經紀公司提供的《客戶服務確認書》上簽名,但雙方最終合作失敗。
  ????????後來,李碩買了一位鄰居名下的房屋,而此房屋正是該公司曾帶李碩實地查看過的一套。該經紀公司要求李碩支付居間服務購房佣金遭拒後,於2014年6月將李碩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訴求李碩按成交價的6%支付違約金近3萬元。
  ????????與李碩的遭遇類似,烏魯木齊市某小學教師鐘欣也因買房被新疆某房地產公司起訴至天山區法院,訴求其支付違約金1萬餘元。
  ????????2013年5月,鐘欣在該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先後兩次查看了待售的中環路某小區的一套房子,並兩次在對方提供的《看房確認書》上簽字。後來,鐘欣通過其他方式與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達成了房產轉讓協議。2014年2月,房地產公司向其索要居間服務費遭拒後,將其訴至天山區法院。
  ????????同時,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權人出具的經公證後的證言顯示,其從未與原告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過代售中介協議。
  ????????法院在對兩案審理中查明,兩套涉案房屋的轉讓信息均是通過網絡發佈的,此消息並非兩案原告所獨有、可保護的信息。兩原告雖均為李碩、鐘欣提供了看房服務,但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限制兩人的選擇權。“況且,在李碩一案中,李碩是在涉案房屋所有權人已告知原告不再售房後與其達成的轉讓合同,已於原告無關。”主審法官說,“而鐘欣一案中,經查,涉案房屋原所有權人從未與新疆某房地產公司簽訂過代售協議,該公司不具備涉案房屋的中介權利。”
  ????????依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天山區法院對兩案分別作出判決,駁回兩公司的訴求。鐘欣一案的原告新疆某房地產公司不服上訴,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鐘欣向房地產中介公司給付了服務費1000元。
  ????????法官說法
  ????????據介紹,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其責任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上述兩案中,作為居間一方的兩公司在與李碩、鐘欣簽訂的相關確認書中,重要條款均是兩公司自己印製的,不僅對其自身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沒有約定,還加重了李碩、鐘欣兩人履約和違約的責任,顯失公平,有“霸王條款”嫌疑。“而且,兩公司均未提請李碩、鐘欣註意關於免除或限制相關責任的條款,此舉違反了法律規定,符合法定無效情形,對兩人也沒有法律約束力。”主審法官說。
  ????????客戶告中介
  ????????服務沒成功 退我斡旋金
  ????????2013年11月7日,薑怡與烏魯木齊市某工貿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斡旋金協議》,由工貿公司居間斡旋光明路附近一小區內的一套房屋。根據協議,斡旋期限自即日起至當月10日止,此協議經賣方簽字同意買方條件達成時斡旋即宣告成功。協議簽訂當日,薑怡支付了3萬元斡旋金。
  ????????斡旋截止日當天,涉案房屋房主未與薑怡簽訂合同,薑怡認為斡旋未能成功,遂提出退還斡旋金遭到工貿公司拒絕,於今年1月23日將工貿公司訴至天山區法院。
  ????????“審理中查明,涉案房屋在合同期限屆滿後,已由賣方另售他人,涉案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主審法官說。據此,法院對薑怡要求解除與工貿公司簽訂的《買賣斡旋金協議》的訴求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該院作出原被告訂立的《買賣斡旋金協議》予以解除、工貿公司返還薑怡3萬元斡旋金的判決。
  ????????法官說法
  ????????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要求恢複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同時,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此案中,工貿公司未提出由薑怡承擔其從事居間活動期間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也不能提供證實因薑怡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完成居間義務的證據。因此,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此案主審法官說。(文中人物為化名)  (原標題:中介費引糾紛 烏魯木齊上演中介告客戶的“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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